1.jpg  2.jpg3.jpg 4   5.jpg 6.jpg 7.jpg 8.jpg  

根據動物保護法,無主寵物均先行做14天招領公告。

自本公告日起算十四天,若無人領回者視為無主棄兔,已無寵物兔之所有權,亦無權再要求領回。

將由協會作後續安排、公開認養。

如有遺失寵物兔的民眾,請於公告期內儘速與協會聯繫,並提供該兔隻居家生活照片以茲證明,辦理領回作業。

並結清協會救援安置、就醫照護等相關支出費用。

( 請原飼主提供飼養環境、為何走失兔子等說明,若協會判定為不當飼養或是非安全飼養環境,協會有權不歸還,相關說明可自行查閱動保法法條 )

公告日期:104年5月12日。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流浪兔保護協會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